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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秤计量检定校准的实施标准

2024-04-30 10:29:49      点击:
4.1一般情况下,每家企业抽取1种型号的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每种产品抽取同型号产品2台。其中1台为检验用样品,另1台为备用样品。
4.4 受检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监督抽查产品信息确认单》,对抽查样品需要事先说明或检验需要的信息予以确认。
4.5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受检单位经手人在抽样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应依法处理或委托有关部门处理受检单位提出的异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北京市电子计价秤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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